标准搜索结果: 'CNCA C11-01-2020'
标准编号 | CNCA C11-01-2020 (CNCA-C11-01-2020) | 中文名称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 | 英文名称 | Compulsory product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rules -- Automobile | 行业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 中标分类 | CNC | 字数估计 | 188,130 | 发布日期 | 4/16/2020 | 实施日期 | 4/16/2020 | 归口单位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范围 | 本规则基于汽车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包含对其适用范围内的所有车辆实施强制性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其目的是保证认证车辆持续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
CNCA C11-01-2020: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
CNCA C11-01-2020 英文名称: Compulsory product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rules -- Automobile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可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M 类汽车、N 类
汽车和 O 类挂车(包括完整车辆和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不适用于低速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总称)、在轨
道上行驶的车辆、无轨电车、设计上不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主要用
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农业和林业用拖拉机、
工程机械、三类底盘。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
2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认监委发布
的公告为准。
对于因科研、测试、认证检测所需样品等原因申请认证免予办理
的车辆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及认监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2 术语和定义
车辆的定义见 GB/T 373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GB/T 17350《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和 GB 7258《机动
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车辆的分类见 GB/T 15089《机动车辆及挂车
分类》;其它术语如下:
2.1 完整车辆:不需要进行任何制造就具备了预期使用功能的车辆。
2.2 非完整车辆:需要再进一步制造才具备预期使用功能的车辆。
2.3 多阶段制造车辆:通过多阶段制造,具备了预期使用功能的车辆。
2.4 基本车辆:改装时所使用的完整车辆及二类底盘。
2.5 零件:组成总成、系统、车辆的最小独立单元。如后视镜总成中
的镜片。
2.6 总成:由零件组成的具有某种功能的组合体。可以是独立的,也
可以是车辆、系统的一部分,如前照灯总成、转向系统中的方向盘总
成。
2.7 零部件:零件和总成的统称。
2.8 系统:由零件、总成组成的具有某种功能的组合体。如转向系统、
制动系统。
2.9 二类底盘:安装载货平台或作业设备就可以成为完整车辆的非完
3整车辆。
2.10 三类底盘:安装驾驶室和载货平台或作业设备、整体式车身就可
以成为完整车辆的非完整车辆。
2.11 量产车:批量化、规模化生产的车辆。
2.12 非量产车:非规模化生产的车辆,每张认证证书覆盖车辆年生产
量或进口量不大于 500 台。
2.13 改装车:在完整车辆及二类底盘上进行改装生产的车辆①。
2.14 平行进口汽车:是指在汽车生产厂商授权销售体系之外,由除总
经销商以外的其他进口商从境外进口的汽车,与国内授权经销商渠道
“平行”②。
注①:术语和定义仅适用于本规则,可以组合使用,如:非量产改装车,非量产完
整车辆改装车。
注②:平行进口汽车相比一般进口渠道并非专为我国市场定制,进入国内市场时往
往需要根据国家标准进行符合性整改。平行进口汽车一般情况下属于非量产车。在经指
定认证机构确认已对申请认证车辆的一致性实施有效管理情况下,可取消非量产车认证
模式下数量的限制。
3 认证依据标准
本规则认证检测所依据的标准见附件 1。
原则上,认证检测所依据的标准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发布的最新版本,认证机构应在细则中明确所依据标准的年代号和条
款号。当增加、减少依据标准或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由认监
委发布相应的公告并按公告执行。
44 认证模式
4.1 基本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
致性检查)+获证后监督
本实施规则规定的基本认证模式,是以生产企业诚信自律、有效
管理、稳定生产为前提,基于产品的固有安全风险特点和生产企业普
遍采用的生产工艺确定的认证模式。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
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
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分类管理结果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增
加认证要素,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量产车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按照生产一致性检查
方式进行;
非量产车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增加生产现场
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
或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各种组合。
4.2 单车认证:100%检验
适用于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
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由认证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政策
和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注:因反恐安全、抢险救灾、应急指挥、体育竞技、道路试验、国家重大生产建
设项目和最终用户使用(进口许可证上列明的进口目的或使用用途须为单位或个人自用)
的。
55 认证单元划分
车辆产品按照车型系列或单元进行划分,划分依据见附件 3。认
证委托人依据车型系列或单元提出认证委托。
采用单车认证模式申请的产品不进行单元划分,以型号和具体车
辆识别代号为单位颁发证书,一车一证。
6 认证委托
6.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
应对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
或不予受理的信息。
认证委托人应能够承担召回、三包等相关质量及法律责任。委托
认证的汽车和挂车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和生产企业应能正常生产,
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6.2 申请资料
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本规则要求在认证实施细则中
明确申请资料清单,至少应包括本规则附件 4 所要求内容。
认证委托人应按认证实施细则中申请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所需资
料。认证机构负责审查、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评审
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6.3 实施安排
6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安
排和责任,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按照本规则及认证
实施细则的要求,确定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认证
方案应至少包括型式试验要求、初始工厂检查要求(适用时)。
7 认证实施
7.1 型式试验
7.1.1 型式试验方案
认证机构应在进行资料审核后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告知认证委
托人。试验方案应征询认证委托人的意见。
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项目、样品要求和数量、承担型式试
验的实验室等。型式试验由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承担,认证委托人可
在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中自行选择。
认证机构可以在评估认证委托人能力及认证产品整体风险的前提
下,在产品的概念设计阶段开始介入并实施产品认证,根据企业的设
计流程、试制和试验能力,采用设计鉴定模式,制定认证方案。
7.1.2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通常情况下,认证委托人按型式试验方案要求准备样品并送至指
定实验室;必要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认证机构可
按型式试验方案要求采取现场抽样的方式获得样品并送往指定的实验
室。
样品的选取以该车型系列检测项目是否为同一型式为判定原则,
7能判定为同一型式的项目可选取一个样品;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的项
目应分别选取样品,综合所有检测项目对应的试验样品,确定总的样
品数量和要求。样品数量和要求见附件 5。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是能正常生产的且与实际生
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
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
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7.1.3 型式试验项目及规定
认证机构会同实验室根据本规则的规定,结合认证委托人申请认
证车辆的类别和用途来确认检测项目。
量产车和非量产车的检测项目及规定见附件 1-1;平行进口汽车
的其他规定见附件 1-2;单车认证的检测项目及规定见附件 1-3。
7.1.4 型式试验的实施
型式试验在认证机构确认认证委托人所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并制
定试验方案后进行。
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应确保检测结论真实、准确,对检
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
溯性。
若有检测项目不合格,允许在对不合格产生原因分析后进行整改,
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检测。凡需重新检测的,实验室须将试验情况通
报认证机构,由认证机构重新确认试验方案。
对于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含自我声明)的产品,应直接承认
8其结果;对于承认其他合格评定制度检测结果的,认证机构应在实施
细则中细化相关要求。
7.1.4.1 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
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要求》和认证标准要求的检测条件,认证机
构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目击检测),
并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具
体要求及程序。
7.1.4.2 对于具备条件的企业,部分项目可以采用设计鉴定方式开展,
由认证机构会同认证委托人及实验室共同制定方案,在产品设计阶段
采用评审、验证等方式确认设计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并共同出具设
计鉴定报告,作为型式试验结果予以采信。认证机构应依据附件 2-1
开展设计鉴定。
7.1.4.3 对于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