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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 18484-2020 (GB18484-2020) | 中文名称 |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 英文名称 | (Pollution Control Standard for Hazardous Waste Incineration) | 行业 | 国家标准 | 字数估计 | 15,191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 实施日期 | 2021-07-01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18484-2001 | 起草单位 | 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 | 归口单位 | 生态环境部 | 标准依据 |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65号;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31号 |
GB 18484-2020: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4-2020 英文名称: (Pollution Control Standard for Hazardous Waste Incineration)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选址、运行、监测和废物贮存、配伍及焚烧处置过程的生态
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危险废物焚烧设施(不包含专用多氯联苯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设施)的污染
控制和环境管理,以及新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
与施工、竣工验收、排污许可管理及建成后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
已发布
专项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者环境保护标准的专用危险废物焚烧设施执行其专项标准。
危险废物熔融、热解、气化等高温热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若无专项国家污染控制标准
或者环境保护标准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利用锅炉和工业炉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3.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2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3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HJ/T 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2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3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J/T 65 大气固定污染源 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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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危险废物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
性的固体废物。
3.2
焚烧
危险废物在高温条件下发生燃烧等反应,实现无害化和减量化的过程。
3.3
焚烧设施
以焚烧方式处置危险废物,达到减少数量、缩小体积、消除其危险特性目的的装置,包括进料
装置、焚烧炉、烟气净化装置和控制系统等。
3.4
焚烧处理能力
单位时间焚烧设施焚烧危险废物的设计能力。
4 选址要求
4.1 危险废物焚烧设施选址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定规划要求,并综合考虑设施服
务区域、交通运输、地质环境等基本要素,确保设施处于长期相对稳定的环境。鼓励危险废物焚烧
设施入驻循环经济园区等市政设施的集中区域,在此区域内各设施功能布局可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进行调整。
4.2 焚烧设施选址不应位于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生
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4.3 焚烧设施厂址应与敏感目标之间设置一定的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应根据厂址条件、焚烧处置技
术工艺、污染物排放特征及其扩散因素等综合确定,并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要求。
5 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5.1 贮存
5.1.1 贮存设施应符合 GB 18597 中规定的要求。
5.1.2 贮存设施应设置焚烧残余物暂存设施和分区。
5.2 配伍
5.2.1 入炉危险废物应符合焚烧炉的设计要求。具有易爆性的危险废物禁止进行焚烧处置。
5.2.2 危险废物入炉前应根据焚烧炉的性能要求对危险废物进行配伍,以使其热值、主要有害组分
含量、可燃氯含量、重金属含量、可燃硫含量、水分和灰分符合焚烧处置设施的设计要求,应保证
入炉废物理化性质稳定。
5.2.3 预处理和配伍车间污染控制措施应符合 GB 18597 中规定的要求,产生的废气应收集并导入废
气处理装置,产生的废水应收集并导入废水处理装置。
5.3 焚烧
5.3.1 一般规定
5.3.1.1 焚烧设施应采取负压设计或其他技术措施,防止运行过程中有害气体逸出。
5.3.1.2 焚烧设施应配置具有自动联机、停机功能的进料装置,烟气净化装置,以及集成烟气在线
自动监测、运行工况在线监测等功能的运行监控装置。
5.3.1.3 焚烧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应进行技术性能测试,测试方法按照 HJ 561 执行,性能测
试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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