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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T 44287-2024 (GB/T44287-2024) | 中文名称 | 商用车电控气压制动系统(EBS)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 英文名称 | Performance requirement and testing methods for electronic braking system(EBS) of commercial vehicles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T24 | 字数估计 | 12,186 | 发布日期 | 2024-08-23 | 实施日期 | 2024-08-23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44287-2024中文:商用车电控气压制动系统(EBS)
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 44287-2024英文:Performance requirement and testing methods for electronic braking system(EBS) of commercial vehicl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2024-08-23发布
2025-03-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商用车电控气压制动系统的一般要求、性能要求、试验条件和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装备了电控气压制动系统符合 GB/T 15089 规定的 M2 类、M 3 类、N 2 类、N 3 类
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
于本文件。
GB/T 5620 道路车辆 汽车和挂车制动名词术语及其定义
GB 12676-2014 商用车辆和挂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 13594-2003 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ISO 11992﹘2:2023 道路车辆 牵引车和挂车之间电气连接数字信息交换 第 2部分:制动和行驶
系统应用层(Road vehicles-Interchange of digital information on electrical connections between tow﹘
ing and towed vehicles-Part 2: Application layer for brakes and running gear)
3 术语和定义
GB/T 5620和 GB 12676-201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一般要求
4.1 安装电控气压制动系统的车辆,应至少具有行车制动、防抱制动、减速度控制、制动辅助等电子
控制功能。当电子控制功能失效时,行车制动系统应具有备份制动控制功能,通过气压控制并提供制动
力以实现应急制动。
4.2 电控气压制动系统应具有自检功能。
4.3 车辆应安装符合 4.4要求的 EBS故障信号装置,并在系统发生任何影响到 EBS控制、响应信号产
生或传输的故障时向驾驶人报警。
4.4 对 EBS故障信号装置的要求如下。
a)处于驾驶人前方视野范围内,便于驾驶人在驾驶位置检查故障信号装置的状态是否正常。
b)应采用图1所示的“EBS故障信号”标识符号进行指示。
应按照GB 12676-2014中4.2.1.28 a)的规定使用黄色或红色报警信号。
c)故障信号装置点亮后应足够明亮、醒目,使驾驶人在适应环境道路照明条件后,无论白天或者
夜晚都能清晰观察。
d)如果有故障存在,EBS故障信号装置就应点亮;并且,只要点火开关处于“ON”(“RUN”)位
置,EBS故障信号装置就应保持常亮,直至故障消除。
e)当点火开关置于“ON”(“RUN”)位置或者当点火开关处于“ON”(“RUN”)和
“Start”之间(制造商指定的检查位置)时,应点亮EBS故障信号装置对其进行功能检查。该
要求不适用于在共用空间显示的信号装置。对某些应点亮上述报警信号在静态检测时没被发现
的特定失效或故障,一旦检测到应予以存储,只要特定失效或故障仍然存在,当点火开关置于
“ON”(“RUN”)位置时将一直显示。对在静态条件下不能检测到的传感器异常,应在车
速大于10 km/h之前完成检测。但由于静态条件下车轮不转动,传感器不能产生车速信号,为防
止发出错误的报警信号,可推迟检测,但应在车速大于15 km/h之前确认传感器工作正常。
5 性能要求
5.1 制动性能
在 EBS正常工作状态下,应满足 GB 12676-2014中 5.2.1规定的行车制动性能要求和 GB/T 13594-2003中
第 5章规定的防抱制动性能要求。电子控制功能失效时,备份制动控制功能应满足 GB 12676-2014中 5.2.2规定
的应急制动性能要求。
5.2 响应时间
5.2.1 装备电控气压制动系统的车辆,在电子控制模式下,当促动时间为 0.2 s时,从开始促动制动系
统控制装置至制动气室的压力达到稳态最大压力值的 75%时所经历的时间不应超过 0.5 s。
5.2.2 对于具有挂车控制功能的车辆,在电子控制模式下满足如下要求:
按照GB 12676-2014中B.2.5的方法,从促动制动踏板开始,在气压控制管路接头处测得的压
力达到目标值的75%时所经历的时间不应超过0.4 s;
a)
按照ISO 11992﹘2:2023,从促动制动踏板开始测得的电控线路的数字指令值达到目标值的75%时
所经历的时间不应超过0.3 s。
5.3 减速度控制
当电控气压制动系统采用电子控制模式时,在制动辅助功能不激活的前提下,相同的踏板位置对应
的空载平均减速度与满载平均减速度偏差值不应超过 20%。
5.4 制动辅助
当电控气压制动系统识别为紧急制动工况时,至少有一个车轮触发防抱制动系统(ABS)全循环或
制动效能不低于 GB 12676-2014 中 5.1.4 规定的满载发动机脱开 0 型试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
(MFDD)的 90%。
6 试验条件
6.1 环境条件
试验过程中,风速应小于 5 m/s,环境温度不高于 35 ℃。
6.2 道路条件
6.2.1 试验道路应干燥、平整、坚实。
6.2.2 试验路面纵向任意 50 m长度上的坡度应小于 1%。
6.2.3 除另有规定外,试验路面应具有良好的附着性能。
6.3 车辆状态
6.3.1 车辆应按制造商规定的磨合程序或 GB 12676-2014中 5.1.1.2的要求对制动器进行磨合。
6.3.2 试验车辆的质量状态应符合制造商规定的空、满载分布,并在试验报告中说明。
6.3.3 试验开始时,轮胎应为冷态且处于与车辆静止时车轮实际承载相对应的规定压力状态。
6.3.4 试验过程中,应关闭缓速制动系统、A型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等辅助制动系统;对于 B型电力再
生式制动系统,电池的荷电状态应确保电力再生制动系统提供的制动力不超过系统设计所保证的最
低值。
7 试验方法
7.1 制动性能
7.1.1 在电子控制模式下,按照 GB 12676-2014中 5.1的要求进行行车制动试验。
7.1.2 在电子控制模式下,按照 GB/T 13594-2003中第 5章的要求进行防抱制动试验。
7.1.3 使电子控制功能失效,按照 GB 12676-2014中 5.2.2的要求进行应急制动试验。
7.2 响应时间
在电子控制模式下,按照 GB 12676-2014 中附录 B 的方法测量电控气压制动系统的车辆响应
时间。
7.3 减速度控制
7.3.1 车辆空载,加速至(60±2)km/h,以 1.0 m/s²~2.5 m/s²的制动减速度将车速降到(20±5)km/h,再
加速到(60±2)km/h,重复 5次上述制动过程。
7.3.2 车辆加速至(60±2)km/h,促动制动踏板,选取车速从 40 km/h降到 20 km/h的平均制动减速
度分别为(1.5±0.2)m/s²、(2.5±0.2)m/s²对应的 2个制动踏板位置。
7.3.3 车辆加速至(60±2)km/h,分别促动制动踏板至 7.3.2 规定的 2 个踏板位置,记录车速从
40 km/h降到 20 km/h的平均减速度,重复进行 3次试验,取平均值。
7.3.4 车辆满载,以相同的踏板速率和行程,重复 7.3.1和 7.3.3的试验。
7.3.5 整个试验应在制动辅助功能不激活的前提下进行。
7.3.6 空载、满载平均减速度偏差(δ)按公式(1)计算:
7.4 制动辅助
7.4.1 车辆满载,加速至(60±2)km/h, 以 1.0 m/s²~2.5 m/s²的制动减速度将车速降到(20±2)km/h,再
加速到(60±2)km/h,重复 5次上述制动过程。
7.4.2 车辆加速至(60±2)km/h,以制造商推荐的不激活制动辅助功能的速率促动制动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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